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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苏司通[2006]98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发布、备案、解释、修改、清理、汇编、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本厅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本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以厅名义作出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解释、批复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规划中确定应由本厅负责起草的地方司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参照本办法拟订。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合法性原则。不得以厅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年度计划编制制度。计划编制工作在厅统一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实施。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指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

  (二)体现司法部、省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本厅及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有利于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明确,制定条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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