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苏司通[2007]99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
1、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依照《江苏省司法厅工作规则》(苏司通[2003]112号)的要求,就厅机关行政执法>
2、涉及授权、委托基层或有关单位执法等重大问题的决定,由主办业务部门在事前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必要时邀请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在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形成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审定。
3、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初、复审类事项及其他有必要提请审议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其中,需要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撤销、撤回、注销许可等决定的事项,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复核。
4、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初、复审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受理、变更、延续以及其他程序性事务的办理,由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决定。行政许可文书的签发和印章的使用,按厅机关行政许可文书用章管理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类事项,主办业务部门应在事前会同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论证。由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 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类事项,政策法规处应在事前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合法性论证,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7、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类事项中的立案、告知、送达等程序性决定的作出和文书的使用,由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办理。
8、其他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后果的,或主办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行政执法活动,由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