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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为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按年度办理执法证件注册手续。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的,应收回执法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执法人员应当按年度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年度执法工作总结,作为执法证件注册的依据。

  第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名册和档案。档案须记载执法人员执法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限,变更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执法文书及卷宗检查情况,执法考评情况及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等情况。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执法责任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觉接受监督。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要主动改正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每年累计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执法人员的执法知识和技能培训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规范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职权对违规的执法人员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把执法职能履行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法规范,执法成绩突出的;

  (二)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依法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主动作为,创新执法手段,提升本机关行政执法水平或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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