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司通[2007]85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直接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属于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上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熟悉行政执法及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执法技能和业务知识;
(六)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承担的执法事项和执法责任核定执法岗位和执法监督岗位。
省厅及省辖市司法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一般设置不少于2个执法岗位,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置总数不少于3个执法岗位,并配置相应的执法监督岗位。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岗位核定,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提出执法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并编制执法岗位设置计划,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执法岗位设置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照岗位核定程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