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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1年浦东新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1年浦东新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补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

  根据浦农委(2011)8号文件《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11年农业生产政策性补贴实施细则〉和〈浦东新区2011年农业产业化项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和浦农委(2011)11号文件《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务农农民直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的精神,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品牌影响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研究,对组织农产品销售及品牌推广方面做出贡献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补贴,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满一年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内容已由镇(农业园区)报区农委备案。

  二、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

  营销体系建设:在中心城区开设浦东农产品专卖店,组织地产农产品配送超市大卖场、标准超市、便利店和企事业单位后勤中心,以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初级农产品)为主,包括水蜜桃、西甜瓜、翠冠梨、葡萄、柑桔、蔬菜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品牌推广: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农业会展;组织农产品品牌策划、宣传和推广活动等。

  2、有关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1、经备案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写《浦东新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镇政府初审;

  2、经镇政府(农业园区)核实后形成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区农委和区财政局会审;

  3、根据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区农委和区财政局组织考核评审,编制补贴方案;

  4、补贴方案经批准后通过“浦东农网”公示7天,如没有疑义,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至相关镇(农业园区),再由镇(农业园区)拨付至有关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其他

  1、申报期限:2011年11月30日之前;

  2、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人:浦东新区增收办,惠南镇人民西路300号底楼办公室,邮编:201300,联系人:顾俊军,联系电话:58013955;

  3、有关政策咨询:农委综合处张敬明、翁燕雄,联系电话:68393136,有关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可在《浦东农网》“公示公告栏”中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1、《浦东新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补贴申报要求一览表》

  2、《2011年浦东新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补贴申请表》

  3、《浦东农产品自产自销和产地收购情况表(2011年1-10月)》

  4、《2011年浦东新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备案汇总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2011年11月10日

  附件1:
  浦东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补贴申报要求一览表

申报范围

申报条件

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营销体系建设

 

专卖店

设在黄埔、虹口、静安、徐汇、普陀、杨浦等中心城区及浦东新区东明、沪东、金杨、花木、陆家嘴、南码头、浦兴、上钢、塘桥、潍坊、周家渡、洋泾以及临港新城申港街道和川沙新镇城厢、城南、华夏等社区,规模15平方米以上,合作社(或农业企业)自营;年销售额40万元以上,本地农产品销售量占8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32万元以上;诚信经营,买卖公道,不拖欠农民货款和社员分配。

1、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2、经营场景照片;3、2011年10月份财务报表(损益表和负债表);4、2011年1-10月浦东农产品自产自销和产地收购情况表;5、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农超对接

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本地农产品销售量占8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160万元以上;诚信经营,买卖公道,不拖欠农民货款和社员分配。

1、与超市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2、2011年10月份财务报表(损益表和负债表);3、2011年1-10月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单),付款人为超市公司;4、2011年1-10月浦东农产品自产自销和产地收购情况表;5、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后勤配送

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本地农产品销售量占8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诚信经营,买卖公道,不拖欠农民货款和社员分配。

1、与服务对象签订的配送协议;2、2011年10月份财务报表;3、2011年1-10月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单),付款人为配送服务对象包括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4、2011年1-10月浦东农产品自产自销和产地收购情况表;5、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品牌推广

 

 

参加会展

本年度参加由市、区农委组织的市级以上国际、国内农业会展活动

参展证明材料和获奖证书。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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