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局机关接办窗口是本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受理;信息拥有部门作为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承办部门。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申请材料完备的,应进行登记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一事一申请”,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后按收文处理程序转承办部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需经局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整理、制作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和相对完整。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予公开。
第十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部门确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该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