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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4、局信息公开分管领导批准公开。

  第八条 信息经批准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的,交由局信息中心在网站上发布;需要通过其它方式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按照批准公开方式予以公开。对于本局印发的文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公开方式。对于注明“主动公开”的文件,在文件正式印发后,直接由局信息中心在局网站上公开。

  第九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信息拥有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不予公开,经局信息公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予公开。相关说明送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本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以及本局内部文件。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活动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或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应按要求填写《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到本局受理机构申请,也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从本局网站下载。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和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公民申请获取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备案);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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