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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六条 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

  按照《云南省省级重点、示范性、合格职业高级中学评估指标体系》(云教职字〔1999〕016号)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对创建成省级合格和国家级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施年度奖励的程序:

  按照《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参考标准》(昆教初〔2002〕31号),对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施年度奖励。

  第十八条 凡通过各种形式到我县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的,除按上述办法给予奖励外,实行以下优惠:

  1.政府按照成本价提供土地。

  2.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建校的各种规费。

  3.按学生数25%的比例招收公费学位生,县财政按国家编制核拨所需的教师工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昆明市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制的指导性意见》(昆发〔2008〕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校长公选委员会,校长公选工作由校长公选委员会主持。

第二章 校长公选委员会

  第四条 校长公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公选委员会)的产生。公选委员会委员在县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体由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召集全校不少于80%的在职教职工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并按得赞成票数多少顺序产生。公选委员会委员由5-9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公选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若公选委员会的委员要竞聘校长,应主动辞去公选委员会委员职务,出缺委员按得赞成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第五条 公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发布学校校长竞选公告;

  (二)公布有选举权教职工的名单;

  (三)负责候选人报名,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候选人的名单并发布公告;

  (四)主持召开候选人竞职演讲会、答辩会和公选大会;

  (五)根据教职工大会公选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聘任手续;

  (六)负责校长公选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公选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公选工作结束后,公选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三章 校长候选人的产生

  第八条 校长候选人可以由个人自荐、本校10人以上或20%以上教职工联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产生。自荐或推荐应向公选委员会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九条 校长候选人可以是本校教职工,也可以是省内外其他学校或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 校长公选实行差额选举,校长候选人的名额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候选人报名后,人员名单由公选委员会汇总,至少在选举日前7日公布。正式校长候选人名单,至少在选举日前3日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勇于开拓创新,实绩突出,具有履职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第十三条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品质,勤奋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以律己,作风正派。

  第十四条 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学术水平和相应的职务资格。高级中学校长必须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心学校校长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中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必须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村级学校校长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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