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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县内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由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自治县物价、财政、地方税务、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县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计划、使用方案、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

  (一)纳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教育收费);

  (二)《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在自治县境内的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等生产与销售业;

  (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县征收的矿产开采业;

  (四)《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自治县财政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及年终决算清理期之前,将上一季度纳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含教育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2%,划入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面向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等生产与销售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依据,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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