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境内或者本省境内跨市、州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保证金、担保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外管证》等相关资料。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管证》的,应当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未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超过规定的追索期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发生外出经营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分别按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分户管理台帐,对重点工程项目应建立重点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工程完工工作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发票使用以及地方税收的征收等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税务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进行审核后,纳税人应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所领购的发票,经营地地税机关应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并登录台帐。实际情况与《外管证》上注明的内容不符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或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管证;
(二)完税证明;
(三)《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缴销《外管证》时,应对《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所列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注销并封存《外管证》,同时登录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