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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甘地税发【2008】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和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提供劳务,下同)活动的纳税人。

  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经营地(劳务发生地,下同)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第五条 申请从事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须为帐册健全、能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方可予以办理;同时须将《外管证》的号码和填列的内容进行记录备查。

  第六条 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须将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办税服务厅,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需要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工作流程为:

  纳税人向地税主管分局、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主管分局、税务所受理的,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传给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进行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传主管分局、税务所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传给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进行办理。对纳税人申请外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应将纳税人外出经营申请、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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