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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甘地税函〔2008〕27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省局年初下发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甘地税发【2008】42号)在试行过程中,发现外出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经研究,对《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修订为:“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且合法取得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的,除企业所得税和经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的个人所得税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外,其他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应在经营地缴纳(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除外);没有取得《外管证》的,纳税人应在经营地缴纳应缴的全部地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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