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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政办发电[2008]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大力支持我省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自地震灾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契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入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七、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问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省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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