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深圳市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科学研究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2010年第39号令),按步骤分类推进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据《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深民函〔2011〕926号),定于今年10月起,对我市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和科学研究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和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无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具有以上资格。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各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评估指标体系,将评估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好各项业务,积极参加,通过评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
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满2年(2009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的深圳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和科学研究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评估。(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将于2012年起开展)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2010年度年检的;
(二)2010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三)2010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