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促和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
2、对拟开办的医疗机构,凡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批准开办。
3、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指导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二、市民政局
1、督促各级民政部门严格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批准开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日常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其考核评比内容。
2、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3将消防工作纳入村(居)委会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城乡社区、农村消防工作。
十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指导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化学危险品监督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指导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消防安全集中治理行动。
3、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
4、参与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工作。
十四、市人防办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人防工程不予审批和验收备案。
2、指导各级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人防工程火灾隐患。
十五、市广电局
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十六、市工商局
1、指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工商行政审批,对法律规定应取得消防前置许可而未取得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