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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

  22、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和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县(市、区)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开辟切实可行的投诉举报途径,建立投诉举报接受办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反馈和公布处理结果。

  23、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落实《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周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管理。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围绕社会热点和民生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24、建立完善行政首长问责机制。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八、健全矛盾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5、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建立行政调解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要把行政调解作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行政调解机制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市、县(市、区)两级建立行政纠纷调解中心。要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以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加快仲裁工作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仲裁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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