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三)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决策起草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三)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六)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政府行政首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各司其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决策的实施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