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方案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对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论证。

  进行论证后,专家应当出具有其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书;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专家应对论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修改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除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