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贯彻上级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意见;
(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政府工作报告;
(十一)其他须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意见: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或者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政府工作部门、下级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八条 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办公室、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下一级政府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政府或者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收到决策建议后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起草决策方案前,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展开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四)其它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