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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监督的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范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行政机关是否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生效的判决、裁定;

  (六)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

  (七)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情况;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确认;

  (三)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实行依法管理;

  (四)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五)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

  (六)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备案审查;

  (七)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处理;

  (九)调查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举报的案件;

  (十)需要采取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形式。

  第九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施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市、县(市、区)有关机关应当向市、县(市、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书面报告该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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