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对属于本级政府管辖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审查处理,并在30日内向建议人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做好组织实施和执行情况信息反馈工作。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6个月内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实施情况报告。发现存在需要调整的内容,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可以自行收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发现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制定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实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 评估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经济效能的原则,可以采取公开收集公众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实地调查、座谈,委托专门机构、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及有关方针政策一致;

  (二)科学性、合理性评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三)协调性评估: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评估:规定内容是否明确,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完善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七)实施效果评估: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

  第五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因评估内容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评估项目,应当说明理由,经评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