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审合同名称;
(二)送审单位名称;
(三)送审时间;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依据;
(七)审查单位签章;
(八)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和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签订的合同,签订后15日内必须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签订后15日内必须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未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而擅自签订的,追究合同签订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机关擅自签订合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其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提请审查的机关拒不履行受理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其签订的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合同签订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提请审查的机关不积极主动配合受理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或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备案的,受理审查、备案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受理审查或备案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审查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受理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