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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的审核

  一、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的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一条
  (三)《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深司[1997]14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照《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审批条件
  1、援助事务办理完毕或非因承办人员的原因而办案终止;
  2、无下列任一情况:
  (1)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2)接受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3)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1、《指派援助律师通知书》(原件1份);
  2、有关法律文书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
  4、《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原件1份);
  5、《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原件1份)。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附表1)、《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附表2、附表3)。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承办人员应在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15日内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办理结案手续,市法律援助处进行审核。
  十、审批时限
  自收到结案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后,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人员方可领取补助。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附表1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编号:(  )援结字[  ]第  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承办人

 

  承办人分类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 □社会律师 □公证员 □社会志愿者

  案由

 

  受援人

 

  审理机关

  (案号)

 

  审级

 

  指派日期

 

  开庭日期

 

  判决(裁决)日期       

 

  援助形式

  □诉讼 □非诉讼 □公证 □仲裁 □其他 □撤销援助

  案情及承办情况报告

  (可另外加页附上)

   
   
   
   

  承办结果

  民事:□胜诉

  刑事:□全部采纳

  行政:□胜诉

      □败诉

     □部分采纳

     □败诉

     □调解或和解

     □未采纳

     □撤诉

      □撤诉

  

  当事人满意程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备注:

 

  注意:本表后应附上判决书、裁定书等的原件或复印件,撤销援助的应写明理由。

  附表2
  ­­­     ____________年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

  序

  号

  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

  受援人

  案由

  指派

  日期

  结案

  日期

  审(办)

  理结果

  已结案律师

  意见采纳情况

  审理

  单位

  接收

  时间

  结案

  审核人

  是否归档

  全部采纳

  部分采纳

  未采纳

               
               
               
               
               
               
               
               
               


  附表3­­­­­­­­­­­­­­­­­­­­­­­­­

  ­­­   ______________年度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

  序

  号

  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

  受援人

  案由

  指派

  日期

  结案

  日期

  审(办)理结果

 判决获得金额

  已结案件承办情况

  审理

  单位

  接收

  时间

  结案

  审核人

  是否归档

  胜

  诉

  败

  诉

  调

  解

  撤

  诉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

  一、审批内容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
  二、设立依据
  (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批转国发【1982】17号)第四十九条;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1、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损伤;
  2、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3、家属或者原单位同意担保。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1、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担保书(原件1份);
  2、劳动教养管理所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①病情介绍或病历、②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处理意见)(原件1份)。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所。
  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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