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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说明:本表填写一份,连同《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材料放入档案袋上报省厅。

  附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申  请  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执业证类别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曾用名 性别 民 族 照片(大一寸)
出生日期 最高学历 政治面貌 
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何时、何地取得法律资格 
身份证 号 户 籍
  所在地
 出生地 
居所地 址 邮政编 码 联系电 话 
是否有执业经历 原执业地 原执业证号 
是否港澳台律师 何时到所工作 人事档案存放何处 
律师事务所 名 称 组织形式 电话 
地址 邮编 
简 历起止时间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从高中开始填写)职务证明人
    
    
    
    
    
    
    
    
受过何种市级以上奖励 
受过何种处分、处罚 
学历情
  况
专业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毕业学校
     
     
     
     
其他专业资格专业资格名称 
取得时间 
证书编号 
掌握何种外国语言 熟练程度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熟练程度 
律 师 执 业 申 请 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已知悉申请律师执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承诺对所有提交申请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鉴定意见      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鉴定意见兼职工作单位(章)  年   月   日
县级司法局意见  呈报机关(章)  年   月   日 
市级司法局意见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批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  明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加实、认真填写一式三份,照片须用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照片。2、律师事务所须如实、全面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方面情况的鉴定意见。3、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学历和经历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4、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批准执业的,此表应作为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党派 民族 户籍所在地 申请执业类别 
取得律师资格时间 资格证号 兼职律师所在单位  
有无受处罚、处分记录 所名 该所组织形  式 
主要简历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县(区)司法局   (盖章)年  月  日市 审司 查法 意局 见   (盖章)年  月  日
省办厅人律审管查处意经见 
省厅律管处意见  厅领导批示 


  说明:本表填写一份,连同《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材料放入档案袋上报省厅。

  许可业务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412号)第70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既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满一年;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在我市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我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
  (三)品行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五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8日司法部令第99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5号和2009年9月1日司法部令第117号修正)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各两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两份;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
  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两份。
  (四) 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六) 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情况说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七)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八) 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九)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材料如仅须提交复印件的,须同时验原件。
  法律依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深圳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6号窗口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其中《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可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审批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司法局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进行年度考核。

  许可业务5:香港、澳门律师申请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一、行政许可内容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412号)第7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既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称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
  (二)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四)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2号)第二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份;
  (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份;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份;
  (五)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原件三份;
  (六)申请人所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原件三份;
  (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三份;
  (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三份。
  以上材料如仅须提交复印件的,须同时验原件。上述第(二)至(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6号窗口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或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审批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广东省司法厅年度注册。

  附表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

                                           编号:(   )第  号

聘用机构

 

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国  籍

 

身份证件

号  码

 

取得律师资格

国家(地区)

 

法律顾问证

发证日期

 

证  号

 

所在地司法厅(局)

审核意见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
  01     法律援助审批
  02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03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
  04     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援助审批
  一、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第五条
  (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属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管辖;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三)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3、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5、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6、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济困难的证明(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除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原件1份);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审批表》、《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二十九项。
  六、申请表格
  《法律援助申请表》(见附表1)、《法律援助审批表》(见附表2)、《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见附表3)。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深圳市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4楼)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填写的申请表格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在其作出补充或者说明后,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审批给予法律援助。
  十、审批时限
  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一、有效期限
  有效期同法律援助服务期。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法律援助申请获得批准后,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法律援助申请表
  (援审字[ ]第 号)

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须仔细阅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实际情况。

   3、请按照栏目要求使用正楷文字填写,或在适当□内打√。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法定代理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中学 □大专以上

身体状况: □健康 □残疾 □严重疾病

人群类别(可重复交叉)

  □残疾人 □老年人(60岁以上)□未成年人 □妇女 □优抚对象

□农村“五”保护 □低保对象 □农民工 □失业人员 □少数民族 □军人军属

□盲聋哑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其他(请注明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类别

刑事案件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见义勇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注明)

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

 行政诉讼:□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

劳动仲裁:□申请人 □被申请人

非诉讼: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刑事: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自诉人 □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

申请事项法律状态

尚未进入法律程序 □侦查 □起诉 □诉讼(□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 □仲裁 □调解 □行政处理 □行政复议

申请法律援助援助方式

□刑事辩护 □刑事被害人代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自诉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代理 □其他)

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

  □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    元

  □救济金每月   元

□无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口:    人

□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

□家庭月基本开支    元

申请人家庭现有价值千元以上财产状况:总价值       (元)

申请人家庭自有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状况:□自用 □出租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及理由概述:

以上所填情况均为属实。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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