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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可业务2: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名称、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登记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符合律师事务所合法成立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三份;

  2.有效的合伙人决议;分所变更负责人则需总所出具同意变更。上述材料需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3.律师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第二十二条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三份;

  2.有效的合伙人决议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3、律师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协议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三份;

  2.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新章程或协议;个人所负责人签名的章程。上述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见附表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6号窗口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或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其中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

  业务受理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历

 

政治面貌

 

执业

时间

 

执业证号码

 

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县、区司法局意见:

市司法局经办人意见:

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意见:

市司法局领导意见:

厅备案审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印章:

变更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填写一式三份,一份报省厅备案,一份留存市局,一份交回律师所。

  附表2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

  业务受理号:

拟变更名称

是否

通过

1

中文名称

 

拼音简称

  

2

中文名称

 

拼音简称

  

3

中文名称

 

拼音简称

  

4

中文名称

 

拼音简称

  

5

中文名称

 

拼音简称

  

具体

地址

 

邮编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组织

形式

□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国资□公职

县、区司法局意见:

市司法局意见:

核准名称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意见:

律师事务所印章:

变更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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