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业务2: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名称、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登记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
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符合律师事务所合法成立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三份;
2.有效的合伙人决议;分所变更负责人则需总所出具同意变更。上述材料需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3.律师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第
二十二条。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三份;
2.有效的合伙人决议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3、律师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协议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三份;
2.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新章程或协议;个人所负责人签名的章程。上述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法律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见附表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6号窗口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或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其中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
业务受理号:
负
责
人
| 姓 名
| | 性别
| | 照
片
|
出生日期
| | 学历
| |
政治面貌
| | 执业
时间
| |
执业证号码
| |
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 市司法局经办人意见:
|
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意见:
| 市司法局领导意见:
| 厅备案审核意见:
|
律师事务所印章:
| 变更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备注:
|
注:本表填写一式三份,一份报省厅备案,一份留存市局,一份交回律师所。
附表2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
业务受理号:
拟变更名称
| 是否
通过
|
1
| 中文名称
| | 拼音简称
| | |
2
| 中文名称
| | 拼音简称
| | |
3
| 中文名称
| | 拼音简称
| | |
4
| 中文名称
| | 拼音简称
| | |
5
| 中文名称
| | 拼音简称
| | |
具体
地址
| | 邮编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组织
形式
| □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国资□公职
|
县、区司法局意见:
| 市司法局意见:
|
核准名称
| | 核准日期
| 年 月 日
|
省司法厅意见:
|
律师事务所印章:
| 变更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