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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包括五项行政许可业务)

  1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2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3 申请律师执业证

  4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5 香港、澳门律师申请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许可业务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含个人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第七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第六条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5.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八条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满三年;

  (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深圳市关于房屋用途管理的规定;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全体设立人签名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两份;

  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签名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名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两份;

  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8.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两份;

  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两份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0、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应附加提交以下材料:

  (1)在我市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

  (2)在我市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如系本省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如系外省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3)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再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材料连同上述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4)非我市执业的律师,到本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5)设立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已退伙的证明材料;

  (6)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执业类别变更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如仅需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验原件。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两份;

  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8.派驻律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两份;

  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

  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广东省外的,还须提交:

  10.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派驻律师执业证已收回及分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1.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派驻律师的个人执业证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如仅需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表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6号窗口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或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进行年度考核。

  附表1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业务受理号:

拟定名称

是否通过

1

中文名称

拼音简称

2

中文名称

拼音简称

3

中文名称

拼音简称

4

中文名称

拼音简称

5

中文名称

拼音简称

具体地址

邮编

办公面积

电 话

办公场所性质

□(租赁)□(购买)

□(其它)

办公场所

原用途

□写字楼□综合楼

□其它

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国资□公职

资金总额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学历

政治面貌

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

资格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码

办公

身份证号码

住宅

执业时间

手机

家庭住址

E-mail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学历

政治面貌

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码

办公

身份证号码

住宅

执业时间

手机

家庭住址

E-mail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学历

政治面貌

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码

办公

身份证号码

住宅

执业时间

手机

家庭住址

E-mail

财务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历

会计从业资格证号

原工作单位

本人已知悉设立律师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谨此承诺所提供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签名:(负责人)     (设立人2)     (设立人3)

时间:   年  月  日

县、区司法局意见:

市司法局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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