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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广州市规划局实行事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处罚决定。
  4、“三定规定”确定的其他规划事权。

  1、配合开展规划编制和规划研究的现状调查、前期研究及市局要求的其他相关基础工作。
  2、配合开展立法和政策研究的前期调查等相关基础工作。
  3、配合市局开展违法行为的前期调查,并提供有关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
  4、“三定规定”确定的其他规划事权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
  1、市规划局可根据新形势要求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应调整市局和分局的事权分工。
  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开发区,增城、从化以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区域的规划管理权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上表说明如下:
  (一)“较复杂标志性的国家、省、市重点公共建筑工程”,由市规划局从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重点公共建筑工程中筛选后确定并另行公布。
  (二)“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线、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输油管道、输水管道、机场、港口、汽车客(货)运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电厂、垃圾处理厂、通信机楼、燃气站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等全市性、系统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市政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其他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及白云区北二环以南、流溪河以东区域范围内除上述第(二)点规定以外的道路、管线等系统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包括居住小区和行政、事业、企业、教育等单位用地范围的内部市政设施工程。
  (四)广州市高快速路网和市政重点区域范围详见附件1。
  (五)“跨行政区建设工程”是指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辖区的建设工程。

  二、关于规划事权改革后市局和各分局业务案件收发范围的调整
  为保证我局对外规划服务的连续性,让行政相对人对我局事权改革分工情况进一步熟悉和适应,事权改革后的前三个月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局业务窗口可以受理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案件(含分局事权范围案件,城市居民自建住房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类案件除外),分局业务窗口也可以受理所在行政辖区内的所有案件(含市局事权范围案件)。过渡期后,市局业务窗口主要受理市局事权范围内的案件,各分局业务窗口主要受理分局事权范围内的案件。在过渡期期间及以后,案件的发送按照“哪里收、哪里发”的原则执行。市规划局和各分局服务窗口地址和业务咨询电话信息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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