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和房建工程排水设计工作的通知
(穗水排水〔2011〕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城市内涝灾害,进一步做好我市排水工程设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以及《广州市中心城区内涝治理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和房建工程排水设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政工程排水设计应严格执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建工程排水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增强市政工程排水设计工作的前瞻性。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应认真执行《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2007~2020)》、《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等涉水规划。
三、房建工程排水设计应根据我市排水规划实行雨污分流及雨水综合利用。宜通过设置雨水调蓄设施和综合利用工程控制地表径流,尽量使建设用地雨水径流系数和外排雨水量不超过开发建设前的水平。
四、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市政与房建工程的类别、性质及重要程度,适当提高排水工程的设计标准。
(一)适当提高市政工程排水设计重现期标准。新建项目、新建区域和成片改造区域排水设施重现期一般不小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桥)重现期不小于10年,其他项目和一般区域重现期一般选用3年,确有困难的区域可选用2年。可采用排水管渠改造、控制地表径流、设置调蓄池、增加强排设施等综合措施,实现重现期达到相应的标准及要求。
(二)适当增大市政工程排水管径。公共雨水管管径宜不小于400mm,雨水口连接管管径宜采用300mm;公共污水管管径宜不小于400mm;截流式合流管的充满度按照满流设计。对雨污分流制排水工程,新建污水管道宜采用3倍的旱流污水量复核管道过流能力。对合流制排水工程,截流倍数可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景观要求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