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非法“网络共享”网站及设备产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1〕116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非法“网络共享”网站及设备产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1】177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非法“网络共享”网站及设备产品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肖浓梅 副县长
成 员:张 安 县公安局局长
方志安 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康家伟 县工商局局长
二、 工作目标及工作重点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非法“网络共享”设备产品窝点,严厉打击不法商贩,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从根本上扭转“小耳朵”“万能电视棒”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非法“网络共享”设备产品屡禁不止的局面。
工作重点: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网络共享”设备产品销售市场及城乡结合部、偏远农牧区为重点,坚持疏堵结合,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非法“网络共享”设备产品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偏远农牧区正常收看电视节目的问题。
三、 工作职责及要求
县公安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担负起牵头部门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非法“网络共享”设备产品的犯罪行为。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向相关部门提供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非法“网络共享”设备产品的情报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