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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保居发[2011]12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已于2011年9月发布。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现到“十二五”期末,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要以集中新建和配建为主,购买、改建、租赁等其它筹集方式为辅,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比重。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要确保用地供应。各地要优先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确保“应保尽保”,并及时将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对于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速度。市、县人民政府务必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三、要落实税费减免等各项支持政策。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予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换建费和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进一步简化服务手续,限定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使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能及时享受到国家政策,并加强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要增加政府投入,加大信贷支持。各地要继续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大力筹集省级补助资金,积极协调国开行等落实贷款。各地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足额落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尤其是将转贷各市的地债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地方配套不留缺口。要加强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拨付保障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要积极争取成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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