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辽住建[2011]358号)
各市、绥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精神,维护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LF-2011-0602),供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参考。《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LF-2011-0602)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房屋租赁相关法规规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制定的示范文本,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各地要结合工作需要,把推行示范文本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行工作,正确引导当事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中使用示范文本,切实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LF-2011-0602 合同编号:
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
、
、
、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
区
的住房(产权人为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