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垃圾处理)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要集中收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堆放也要分类,并及时清运。禁止焚烧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或者能够有效防止扬尘和垃圾飘散的堆场;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应工完场清,垃圾不得长期存放;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进行机械剔凿等扬尘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渣土堆放)
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位置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出场前要有效遮掩,防止扬尘,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渣土处置和拆除作业)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四层应当设置移动式厕所;
(五)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九条 (宿舍要求)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要推广使用阻燃、保暖且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淘汰简易房和毛坯房。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宿舍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层铺的搭设不应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地铺,每间宿舍住宿人员不得超过16人。
(二)宿舍用电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禁止任意拉线接电,禁止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200W以上的用电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2.5米的应使用36V安全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