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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双层安全防护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十九条 (绿化要求)
  施工现场要进行绿化。出入口、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场地空间要栽花种草,美化、绿化施工现场环境。
  第二十条 (三区设置)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域化封闭管理。“三区”应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道路要求)
  施工现场必须做地面硬化处理。多家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各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地面硬化。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两侧、交通主干道两侧区域的建设工程场地内的道路、作业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主干路必须用混凝土覆盖,其余道路沙石覆盖。施工现场内主干道路必须环形畅通,确保雨天不积水,同时设置固定洒水点定时洒水,确保无扬尘。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
  施工现场要设置通畅和良好的排水系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施工泥浆和生活污水要经过沉淀后,予以排放。
  第二十三条 (车辆清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运输通道进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配置保洁员,随时冲洗外出车辆,打扫出入口地面的环境卫生。运输车辆在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施工现场运输液体或散装材料、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密封、包扎或覆盖措施,严禁洒漏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四条 (材料堆放)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建筑材料、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识牌。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各种材料、构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散装材料要入池,并设置明显标牌。对易于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要采取遮盖措施,减轻粉尘污染。场区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或施工工具,严禁占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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