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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环保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总要求)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铭牌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大门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标准统一的“五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工程鸟瞰效果图(一个小区应设置一个工程鸟瞰效果图)。标明建设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等。夜间施工必须设置夜间施工告示牌,明确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进出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门卫室并建立门卫制度。必须设置门楼和可封闭式大门,门楼高度不得低于4米,宽度不得小于6米,注意抗风。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识,标明施工企业名称。门可以选择电动门、推拉门或其他样式。
  第十五条 (围挡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尚未确定施工单位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围挡。围挡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要高于2.5米,其他地段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要高于1.8米。
  (二)砌体基座要牢固,围档应当采用彩钢板,围挡表面要平整、清洁、美观、无变形、无破损、无锈蚀,两侧可以喷涂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宣传标语。
  第十六条 (人员出入现场要求)
  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工作卡进出现场,严禁赤脚和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脚手架和围网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应在脚手架外排立杆的里面设置封闭、整齐、清洁、统一颜色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应符合《安全网》(GB5725-2009)标准。停工或缓建工程脚手架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应定期组织清洗和更换破损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保持架体外观整洁,不影响市容。施工现场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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