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检查计划由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行要求、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政策情况、综合评价情况、本行执法职能部门意见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检查的准备、实施和处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和《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综合执法检查开展前,应当立项,并制定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经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检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检查期限可以适当前伸或后延。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根据经批准后的实施方案成立综合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组长和副组长由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立项内容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执法检查组可设立若干项目小组,每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项目小组主查人。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检查开始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统筹安排对全体现场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各项目小组收集与检查项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近三年现场、非现场检查及整改情况等资料,明确检查的重点和依据,有针对性地讲授检查方法和技巧,规范检查程序和纪律,提高检查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以及检查质量。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检查按照集中进场、分项检查、统一处理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综合执法检查组应当于进场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执法检查通知书》发送被检查人签收确认,并告知综合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
第十九条 综合执法检查组应当按《执法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检查人现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外汇检查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综合执法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人举行进场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