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执行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支付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代理国库业务规定和经收国库资金的行为;
(七)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金融统计规定的行为;
(十)执行有关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执行有关金融标准化、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三)执行有关黄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执行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五)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 综合执法检查的内容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查项目组成,每个检查项目应当依据明确、内容具体且适宜与其它项目联合开展。
第三章 检查的组织
第九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成立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长担任组长,各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实施;讨论和决定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综合执法检查方案、统筹安排检查前培训、制作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等。
第四章 检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根据履职需要,统筹部署全年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拟定本部门当年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对象、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及参加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执法职能部门制定的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综合汇总,统筹制定当年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征求相关行领导和职能部门意见后,报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