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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长春一汽财务公司、吉林森工财务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综合执法检查行为,提升高金融监督管理效能,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在法定职责和权限内,整合内部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项目,集中对金融机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开展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综合执法检查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统筹安排,加强组织协调,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各执法职能部门当年的执法检查项目已可纳入综合执法检查范计划畴的,原则上上不再重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和效率的原则,确保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可以对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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