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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一汽财务公司、吉林森工财务公司:

  为了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金融管理与服务水平和效率,维护辖区金融安全和稳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了《吉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吉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金融管理与服务水平和效率,维护辖区金融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属地管理和级别管辖的原则。
  第四条 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设立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本行实际确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申报接收、综合协调、结果反馈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所在地人民银行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采取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核和统一反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评估与受理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级机构(法人机构)在上一年度被长春中心支行评价为A级的,所在地人民银行应当优先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申报事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内即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相关预申报材料,所在地人民银行待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后,转为正式申报。
  第八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附1)的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标准及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相关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机构正式开业日期;
  2、经营方针和计划;
  3、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4、申请服务项目;
  5、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各项制度制定、机构设置以及接入各业务系统的准备情况;
  6、内控制度(包括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机制的建设情况;
  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经主管部门验收的情况;
  8、其他根据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运作需要认为应提供的内容。
  (二)相关申报材料主要有:
  1、开业核准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份数按加入人民银行监管与监测项目、申报服务项目数提供;
  2、与人民银行管理服务有关的各项制度文本;
  3、重要业务凭证的样本;
  4、内控制度文本;
  5、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建立金融管理与服务告知制度,在首次会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时,应当告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与服务的范围、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了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准备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顺利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一)经宏观审慎性风险评估符合吉林省辖区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改革与发展要求的;
  (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在所在地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
  (三)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的。
  第十二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所在地人民银行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 依人民银行总行相关规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对本辖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性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级机构在上一年度被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评价为C级的,将按相关规定限制或暂停其相关金融服务或者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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