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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失效]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
  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各套的建筑平面图;
  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
  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7、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上网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暂不销售需要预留的商品房,应当在网上公示预留期限。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八条 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恢复“可售”标识。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备案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告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和房地产登记申请。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的合同书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网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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