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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6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市房产局 2004年12月)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认购及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商品房认购协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
  第五条 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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