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法推进原则。在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全过程中,做到依法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公交事业监管、依法处置紧急情况。要依法纠正城市公交运营中存在的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体制,督促公交公司依法解除和承租人的租约。
三、把握改造关键
1.依法成立“许昌市公交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加强特许经营监管,理顺公交经营体制。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特许经营合同(经营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责成有关公交企业认真自查,按期纠正将特许经营权有偿转让的行为。
3.依法解除《车辆租赁合同》。有关公交企业必须依法解除和车辆承租人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解除合同时,需退还收取车辆承租人的运营保证金、车辆抵押金(扣除车辆折旧),协商赔付违约金。
4.妥善安置车辆承租人。对在公司化改造中积极配合,顺利解除《车辆租赁合同》的车辆承租人,可享受下列安置待遇:
(1)公交经营企业将应当退还承租人的运营保证金、车辆抵押金(扣除车辆折旧)和协商一致的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承租人;
(2)新成立的公交集团,对顺利解除《车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一次性支付;
(3)公交集团的股东许可承租人将上述资金入股公交集团;
(4)承租人是公交驾驶员的,优先聘用其为公交集团的正式职工;承租人不是公交驾驶员的,可聘用其雇佣的驾驶人员为集团的正式职工。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失业、养老等各项社保待遇。
对于逾期解除《车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予支持第2-4项安置待遇。
四、突出工作重点
1.明确国有资本参股方式。以财政用于建设公交场站的划拨用地的征地资金、对注入公交集团的资金、购置高档环保车辆的资金(或形成的固定资产)等作为出资参股;以后根据政府对公交事业的持续扶持,可陆续增资。具体金额待进行测算评估后确定。
2.制定公交行业的投资和补贴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许昌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方案》,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进行持续的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补贴机制。
3.加强城市公交特许经营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许昌市城市公共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履行规定程序后与企业签署《许昌市城市公共客运特许经营合同》,合同中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范围、责任、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