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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许昌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并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弃物。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用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以及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其他专门机构处置。

  病理性废物交殡仪馆统一火化处置。

  第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其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卫生防护及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暂时贮存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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