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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契税、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七章 建设用地转让、抵押审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抵押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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