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契税、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七章 建设用地转让、抵押审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抵押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