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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土地供应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和宗地所在地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对需要列入监管范围的用地,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进行跟踪监管。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示牌设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监管通知书内容对公示牌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及时向土地登记发证部门书面反馈监管手续办理情况,监管手续完备,公示牌验收合格的,土地登记发证部门方可发放土地证。

第四章 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第十三条 凡在许昌市境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0日内、竣工后10日内向宗地所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第十四条 进行开竣工申报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填写《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一)申报开工的,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开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

  (二)申报竣工的,应提供竣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

  (三)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应提供延迟开、竣工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报情况,联合进行开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对核验不合格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

  第十六条 开竣工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开竣工时间可予以延期:

  (一)不可抗力;

  (二)土地出让方无法按期交付土地的;

  (三)周边单位或居民对宗地开发建设有异议,项目无法实施或顺利进行的;

  (四)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实施需要,土地被临时占用或受其影响不能开发建设或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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