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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契税等相关税费;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并按规定缴纳划拨价款和建安成本;

  (八)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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