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灭鼠标准:
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有鼠脚印粉块不超过3%;
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
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不同类型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七条 灭蟑标准:
室内有蟑螂成虫或匿虫的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八条 灭蝇标准:
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有蝇房间平均有蝇不超过3只;
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九条 灭蚊标准:
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重点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除“四害”的宣传活动、技术培训、科研、监测、表彰和下水道、沿河堤岸等公用地段除“四害”工作,以及全市统一组织的除 “四害”活动。
经常性的除“四害”所用药械,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受益者负担。
第十一条 除“四害”所用药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除“四害”药品,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
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除“四害”毒饵还须有剧毒的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
经销除“四害”药品器械,应到除“四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市卫生防疫站检测合格。
第十二条 实行有偿服务的除“四害”专业机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四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方能接受除“四害”业务。除“四害”有偿服务应确保质量,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职责,并接受除 “四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