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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快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市长奖”获奖者不超过10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四条 “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
  2、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一、二等奖;
  3、宋庆龄基金会等单位举办的“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金奖、银奖;
  4、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头脑奥林匹克竞赛国际奖项或全国决赛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奖项;
  5、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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