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快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市长奖”获奖者不超过10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四条 “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
2、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一、二等奖;
3、宋庆龄基金会等单位举办的“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金奖、银奖;
4、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头脑奥林匹克竞赛国际奖项或全国决赛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奖项;
5、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