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审核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沙晚报》上公布,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申请单位在统一的申报平台上公开申报。
(二)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截止日后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资金的专业性建立专家评审库,对部门审核后的项目随机抽取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拟定当年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报主管市领导审定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沙晚报》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长期保留;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进入项目库管理。
(五)集中支付列入当年预算支出安排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计划,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六)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绩效自评,财政或审计部门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复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及时批复下达至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计划的,需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