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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在企业技术中心快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全年和半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情况表》,评价当年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市(州)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等,所填内容和数据应真实有效。
  (二)数据初审。市(州)发展改革委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4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逾期一个月不填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情况表;
  5、企业年销售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发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通报。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省级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对于一次评价得分 65分(含 65分)至60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50个工作日内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省科技厅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对省认定2年以上且特别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参考本办法,开展市(州)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四、《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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