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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农场自筹:承担主要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及对职工危房改造相应的补助资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可通过争取新农村建设、农网改造、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项目资金解决。
  3、职工自筹:危房改造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农场自筹外的部分。
  (二)资金管理
  国有垦区要建立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制定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将危房改造中央补助及地方配套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不得挪用、挤占,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对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建设程序
  (一)职工申请。符合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条件的对象,由户主自愿向垦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危房照片等相应材料。
  (二)集体评议。垦区管理部门召开群众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危房改造户所提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接受监督。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年度危房改造对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计划。年度计划申报由各垦区管理部门报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向上一级政府发改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农垦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省农垦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联合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各垦区管理部门在省有关部门下达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计划后一个月内,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户,并完成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其他前期工作。项目实施方案报属地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实现全面开工建设,12月底前基本建成50%以上,次年6月底前项目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四)检查验收。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垦区按程序报经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属地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设置标识牌。垦区在危房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在项目实施地设置项目公示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管理。建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共同参加的省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协调和联席工作机制,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农业厅农垦局,其职责是组织管理项目建设,定期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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